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27 阅读7159次 发布者:本站原创

 

一、范围

(一)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基本责任:

1、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差,工作严重失误,导致校长办公会或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以及学校领导的指示、决策不能落实的;

2、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重,作风不实,工作拖沓,弄虚作假,效率低下,使规定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落空的;

3、在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等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及时上报,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4、不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没有依照学校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失误、工作贻误或重大损失的;

6、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在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大额采购等重大问题上不经集体研究进行违规操作的;

7、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认真钻研业务,工作粗疏,敷衍塞责,给学校财产和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对上隐瞒,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谋取部门不正当利益的;

9、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问责制度所管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责任:

1、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混乱,导致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2、不受理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进行处理的;

3、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出现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4、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致使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5、组织大型活动,工作缺乏预见性,防范措施不力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妥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二、问责的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实施问责工作按确立问责、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程序进行:

(一)确立问责

校长办公会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情况集体研究,确立问责。

(二)问责调查

1.确立问责,制定问责工作方案;

2.调查前,应书面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3.确定参与问责调查人员;

4.问责调查处理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5.问责调查时间,应从确立问责之日起5日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学校领导批准;

6.校长办公会议根据事件情节、后果及本人认识态度等作出处分的决定;

7.行政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知晓,并归档。

(三)处理方式

问责的处理方式分为:

1.扣发绩效、津贴等;

2. 批评或者公开批评、通报批评;

3. 给予处分:警告、记过;

4. 停职检查、待岗;

5. 换岗;

6. 免职;

7. 解聘。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通过调查,反映问责对象存在的问题不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澄清,并向问责对象本人反馈。